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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主 要 職 責


  1. 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2. 綜合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3. 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 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依法組織、協調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5. 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6. 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7. 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8. 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9. 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10.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11. 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12. 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 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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